來源:中國證監(jiān)會網站
一、案情概述
2009年3月,吳某某與妻子許某某出資注冊成立了某貿易有限公司,經營項目是建材、金屬材料、化工產品、針紡織品及原料、電子產品、橡塑制品的銷售等。2010年11月,吳某某又與他人在南京市共同出資設立了公司,經營項目是金屬制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初級農產品、電子產品、機械設備的批發(fā)和實業(yè)投資。但兩公司實際上均從事期貨、現(xiàn)貨的相關業(yè)務,實際控制人均是吳某某。
因貿易公司的經營情況不佳、客戶不多,吳某某即采用“虛擬交易”的方法來提高知名度,發(fā)展客戶。為了誘騙客戶將資金交給他,吳某某本人及其聘用的陳某某等人,在社會上公開宣傳該公司“炒期貨”能帶來較高收益,吸引他人投資。吳某某還通過與投資人訂立《委托理財協(xié)議》,承諾由永事達公司代為操作期貨交易,與客戶風險共擔,按照3:7的比例與客戶分配期貨交易盈利,期貨交易虧損不足投資金額30%時,公司承擔虧損額的30%;虧損額超過投資金額30%,超出部分由公司承擔,其余部分仍由公司承擔30%的方法,降低投資人對于投資風險的擔憂,騙取他人的信任。為順利募集資金,吳某某虛構期貨交易的品種、點位和盈利情況,將后期收取的投資人資金當作期貨交易的“盈利”分配給前期的投資人,造成其為他人代為操作期貨交易回報率高的假象,從而欺騙更多的人投入資金。
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間,吳某某以兩家公司的名義,在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情況下,采用前述欺騙手段,以代為操作期貨交易為由,先后向江陰、上海等地的400余人非法募集資金共計1.7億余元。這些騙取資金的大部分被吳某某作為“盈利”用于給投資者“分紅”,其余部分分別用于開辦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彌補投資損失以及購買房產、汽車和個人揮霍、到澳門賭博等。吳某某的行為造成投資人實際損失共計7000余萬元。2012年5月12日,吳某某至南京市玄武區(qū)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相關事實。后法院經審理認定吳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已扣押的贓款發(fā)還被害人,尚未追繳的贓款繼續(xù)追繳,無法追繳的,由吳某某退賠。
二、評析啟示
?。ㄒ唬┍景钢袇悄衬骋苑欠ㄕ加袨槟康模`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采用委托理財?shù)姆绞椒欠ㄎ展娰Y金,并通過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宣傳,用后期收取的資金當作期貨交易的“盈利”分配給前期的投資人,以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社會公眾的集資款,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ǘ┢谪浗灰罪L險較高且客觀存在,無法消除。投資者在參與期貨交易時,一定要對此有清醒的認識。本案中吳某某,之所以能夠進行集資詐騙,一方面是因為精心宣傳的結果;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仍有投資者在參與期貨交易時,風險意識不強,相信關于期貨交易能夠獲得高額回報的宣傳。本案中,作為被害人的投資者在參與吳某某組織的活動前如果進行必要的入市前準備,樹立相應的風險意識,就不會上當受騙。對此,投資者應當引以為戒。
(三)投資者認為確實需要委托專業(yè)人士或專業(yè)機構進行交易的,可以考慮選擇具有合法期貨資產管理業(yè)務資格的期貨經營機構。